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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振林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規定,於民國99年4月6 日裁定予以羈押。
嗣羈押期間即行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羈押原因仍存在,又被告所涉為加重強盜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又仍有證人未行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本案進行交互詰問前,亦有禁止接見通信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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