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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嘉豪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范峰松
蔡宥緯
張博棻
蔡明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鄭詠田
王廷耀
(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一六五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七一、七六五五、七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嘉豪、范峰松、蔡宥緯、張博棻、蔡明富、鄭詠田、王廷耀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蘇嘉豪、范峰松、蔡宥緯、張博棻、蔡明富、鄭詠田、王廷耀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詐欺罪之嫌疑重大,且其等所犯之詐欺案件不只一件,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九年七月九日起均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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