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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1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 千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本院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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