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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前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4 月26日執行羈押,同年7 月25日屆滿3 月,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7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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