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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7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4月27日將其收押,茲查本件業於99年6月29日判決被告應處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被告涉犯重罪至為明確,被告雖自白犯行,仍不服原審判決,可期將來執行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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