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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等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渠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4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均將於99年7月29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並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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