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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所為之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查本件因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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