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訴,740,2010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字第620 號),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