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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審理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件並無管轄權,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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