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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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