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5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彭意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5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及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