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訴,923,201007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5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923號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甲○○共同偽造公文書」應更正為「甲○○共同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理 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主文及理由均贅引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論述,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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