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年籍資料不詳)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黃股)提起公訴(74 年偵字第2074、2075、3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確實年齡、住所或居所、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 由
一、按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又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起訴書上記載被告「甲○○」之年籍資料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三重市○○街128號」等節,惟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未到庭,且本院依起訴書所載被告「甲○○」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偵卷所附告訴人提出「甲○○」之證件影本之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查詢結果均為「資料不存在」、「身分證字號輸入錯誤」,另經前案(本院本院74年度訴字第908號)法官囑請相關機關查戶籍、調口卡、訪查戶址等資料,三重市戶政事務所簡覆略以「按址查無此人戶籍」、「萬壽街雙號門牌至74號止,無人用128 號申請戶登...」等語,警政機關亦查無該戶設籍資料,另經囑託拘提被告結果同「查無128號址」等情,有該所簡覆表、臺北縣警察局74年6月14日北警戶字第42744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74年6月20日板分檢順致字第19031號函在原卷可稽。
綜此,本案被告「甲○○」之真實年籍姓名仍屬不詳,或實際上並無該人存在,尚不足以辨識公訴人所訴之確實犯罪主體為何人,爰請公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確認審判對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