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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4年偵字第2074、2075、3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又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另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未到庭,且本院依起訴書所載被告「甲○○」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偵卷所附告訴人提出「甲○○」之證件影本之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身分證字號輸入錯誤」,另經前案(本院本院74年度訴字第908號)法官囑請相關機關查戶籍、調口卡、訪查戶址等資料,三重市戶政事務所簡覆略以「按址查無此人戶籍」、「萬壽街雙號門牌至74號止,無人用128號申請戶登...」等語,警政機關亦查無該戶設籍資料,另經囑託拘提被告結果同「查無128號址」等情,有該所簡覆表、臺北縣警察局74年6月14日北警戶字第42744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74年6月20日板分檢順致字第19031號函在原卷可稽。
綜此,本案被告「甲○○」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或實際上並無該人存在,公訴人對於真實年籍身分自然人提起公訴,本案訴訟主體容有欠缺,依前揭說明,公訴人對之起訴,即有未合,且經本院裁定公訴人應定期補正被告「甲○○」之確實年齡、住所或居所、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迄今屆期仍未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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