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賠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冤獄賠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冤獄賠償法第五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又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甲○聲請本件冤獄賠償,雖提及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遭臺北市○○路派出所員警逮捕留於警局共計一日等語,然聲請書狀未依首揭規定附具無罪或不罰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是與法定程式未合,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如不予補正,本院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