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重訴,18,2011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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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大為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羅大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羅大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9 月17日將被告羈押,並自99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茲於100年2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於100年2 月14日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爰自100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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