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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青鋒律師
吳純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4月8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嗣本院於99年6 月22日以本件相關共犯及證人均已結證在卷,其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原因已不存在,而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後,其涉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且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仍存,經審酌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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