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丙○○
被 告 乙○○
甲○○
丁○○
己○○
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張詩芸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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