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重附民,18,2010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自字第8號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羅月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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