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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636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請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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