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附民,163,2010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2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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