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附民,215,2010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265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楊雅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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