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附民,226,2010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五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被告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雷淑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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