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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謝昀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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