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附民,276,2010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5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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