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附民,293,2010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927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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