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附民,297,2010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六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鄭昱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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