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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1 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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