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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曾吉水
被 告 張朝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林玉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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