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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建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李桂子
被 告 吳勇麟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五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藍家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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