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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高若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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