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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九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鄭昱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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