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16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涉犯詐欺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1日以99年度易緝字第116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