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交附民,18,2011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范美莉
被 告 陳慶鴻
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志章
被 告 林根火 68歲(民國31年11月21日生)
上列被告陳慶鴻、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林根火因被告陳慶鴻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945號),經原告范美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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