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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6321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永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盜版「超級瑪莉」光碟壹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更正:「明知附表所示之『 Wii』等之商標圖樣……」;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王永和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三、核被告王永和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及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與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爰審酌被告素行,其販賣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所散布之光碟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惟迄今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盜版「超級瑪莉」遊戲光碟1 片,經遊戲機執行後,在螢幕畫面上會出現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相應商標圖樣(見99年度偵字第26321號偵查卷第51至53 頁),係屬觸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本院原即應依商標法第83條宣告沒收,但亦得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依職權審酌宣告沒收,惟按商標法第83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屬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
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
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
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就扣案之盜版「超級瑪莉」遊戲光碟1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法院99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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