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訴,153,2011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嘉新
被 告 王典邦
選任辯護人 呂秋𧽚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良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裡 由

一、本件被告汪嘉新、王典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二人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