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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履端
被 告 袁啟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3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葉藍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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