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智簡附民,1,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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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ach, Germ.
代 表 人 Jochen Ze.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Germany
代 表 人 T.G.J. BE.
原 告 凝結集團有限公司(CLOT CO.LTD)
Rd., Caus.
代 表 人 Kevin Poo.
原 告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Francoise.
原 告 史塔西公司(STUSSY INC)
, U.S.A.
代 表 人 Frank Sin.
原 告 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鎮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子為
複 代 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莊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簡字第2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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