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簡,135,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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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司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司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驗餘總淨重貳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其外包裝袋伍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司怡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 2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 6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23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 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猶不知悔改,竟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年11月 4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 3段119號2樓住處,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燻烤後,將所產生之煙霧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翌日凌晨 2時2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路○段131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 5包(總毛重3.84公克,總淨重2.94公克,驗餘總淨重2.91公克)。

二、證據:㈠被告莊司怡之自白。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

㈣扣案之第二級毒品5包。

三、應適用之法律: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扣案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驗餘總淨重2.91公克),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其外包裝袋 5只(既得與毒品分別鑑秤其重量,與毒品即無難以析離而無法個別宣告沒收之情事),則屬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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