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簡,448,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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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郁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郁菁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2720號
被 告 葉郁菁 女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165巷24弄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郁菁為臺北市○○區○○街165巷24弄1號2樓房屋之所有人,明知其在該屋屋頂興建鋼架鐵板應依建築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領得建築執照。
竟未申請許可而於民國94年2月間,在上開房屋屋頂興建鋼架鐵板,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新違建查報,並於94年10月18日強制拆除;
葉郁菁復於95年間於原處重新興建鋼架鐵板,再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於95年1月11日以拆後重建查報,而於同年4月11日自行拆除;
葉郁菁又於95年4月11日後某日於原處重新興建鋼架鐵板,復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於99年8月16日以拆後重建案查報。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郁菁坦承不諱,復有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3份、被告所有之建物地籍資料1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拆除新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2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含違建照片)3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高 怡 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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