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簡附民,20,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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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吳澤淮
被 告 邵曰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99年度簡字第106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否則即屬不合法而應判決駁回。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1日判決而終結,且於99年4 月29日確定,惟原告遲至100 年2 月9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然此不影響原告得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起訴之訴訟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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