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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蘇家新
被 告 張可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71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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