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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桂因犯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陳桂所犯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賭博罪,係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618號於98年10月20日裁判確定,而其所犯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賭博罪係於99年3月15日所為,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簡字第3618號、99年度簡字第1832號判決在卷可按,是上開二罪並非屬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核與前開法律規定不符,聲請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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