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305,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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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勳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勳霞所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勳霞因犯如附表所示6 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6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俊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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