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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鍾佳穎
被 告 陳鈺庭
張淑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45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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