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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許德勝律師
被 告 駱文仁
吳重銘
一、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2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就被告駱文仁、吳重銘共同於民國97年2 月25日、26日、27日買進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計750 仟股,共同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部分(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貳、實體部分」之「一、(一)、(二)」部分),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損害。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另關於原告以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明二所示,及與該部分有關之「事實及理由」(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貳、實體部分」之「一、(三)」部分)為據,而請求被告駱文仁、吳重銘及該部分被告吳錫橈連帶賠償損害部分,則均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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