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佑群
被 告 SURYANI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交簡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