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審交簡附民,9,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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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曾麗珊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蒲富祥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蒲富祥、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101年度審交簡字第179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曾麗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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