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6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益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97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古益平竊盜,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口罩貳個沒收;
又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口罩貳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口罩貳個沒收。
事 實
一、古益平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5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820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8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816號駁回上訴確定,上述二案接續執行,於97年7 月11日入監執行,經羈押折抵及累進縮刑,於98年10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古益平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竊取方式」欄所示之手段,竊取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物品」欄所示之DVD 得手;
又於如附表編號6 「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6 「竊取方式」欄所示之手段,竊取如附表編號6 「物品」欄所示之DVD 之際,因遭店家發覺古益平形跡可疑報警處理而未能得手,並經古益平同意而於101 年4 月30日下午4 時50分許,前往古益平位於新北市○○區○○路158 巷99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鑰匙1 支、口罩2 個、美工刀4 支、眼鏡1 副、帽子1 頂、背包1 個、極速秒殺DVD1片、玩命賭注13DVD1片、七月鬼門開DVD1片、藍色小精靈DVD 空盒1 個、風暴佳人DV D空盒1 個、絕命24DVD 空盒1 個、愛在紅衫林DVD 空盒1 個、巴黎愛情故事DVD 空盒1 個、命中注定遇見愛DVD 空盒1 個及舊愛找麻煩DVD 空盒1 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余玉珊、蔡宗翰、周青蓉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古益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指述內容大致相符(見偵查卷第14-19 頁),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物品發還領據3 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67幀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0-35 頁),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公訴意旨雖以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照片67張及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指訴為證,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犯行,均有持美工刀破壞防盜磁條云云。
然查,被告自犯後偵查時即堅稱並未以扣案美工刀行竊,並供稱係以手或鑰匙破壞磁條,其於如附表6 所示之犯行之所以會攜帶美工刀,係因其當時擔任派報員工作而需以美工刀割斷綑綁繩索,但下班後美工刀都只放在背包裡,從無拿出來使用於竊盜犯行等語,核無矛盾之處。
次查,被害人均僅指述物品遭竊,並無指述係遭被告以美工刀割除防盜磁條行竊,自難以被害人之指述認定被告確有攜帶美工刀或以美工刀行竊之情。
又查,依卷附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及擷取照片以觀,尚無法明確辨識被告行竊是否有攜帶美工刀。
反之,依卷附擷取照片下方說明,係記載被告以「鑰匙將防盜鎖片撬開」,有監視器擷取畫面照片1 紙附卷可稽(偵卷第34頁)。
末查,被告前有多次竊取DVD 而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犯行,並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492 號、101 年度易字第2266號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7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並非習以美工刀行竊DVD 。
綜上,依依卷內資料以觀,被告所辯未攜帶美工刀行竊一事,應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被告徒手或單以鑰匙破壞防盜磁條行竊,核其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被告攜帶美工刀行竊未能得逞,無論有無以該美工刀行兇意圖,核其於如附表編號6 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爰依同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容有誤會,此部分業經本院告知可能變更起訴法條,並由當事人進行攻防,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被告所犯6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卻仍為圖己利,屢次竊取他人財物,破壞他人財產安全,行為有所不當,惟念其所竊物品價值非鉅,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參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及智識能力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四、末查,扣案口罩2 個,為被告所有,且為本案供犯罪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至於其他扣案尚未發還被害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其均為被告日常生活所用之物,與本案犯行無關,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見審理卷第45頁反-46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被害人 │ 竊取方式 │ 物 品 │
├──┼─────┼───────┼────┼───────┼──────┤
│ 1 │100年9月2 │新北市永和區中│ 周青蓉 │古益平將右列光│1.七月鬼門開│
│ │日或9月3日│正路183號百視 │ │碟防盜條碼破壞│2.風暴佳人 │
│ │下午3時許 │達永和中正店 │ │撕下後,將光碟│3.愛在紅杉林│
│ │ │ │ │藏放於隨身攜帶│4.巴黎愛情故│
│ │ │ │ │背包內後離開現│ 事 │
│ │ │ │ │場。 │5.命中注定遇│
│ │ │ │ │ │ 見愛 │
│ │ │ │ │ │6.絕命24 │
│ │ │ │ │ │7.舊愛找麻煩│
│ │ │ │ │ │(共7片DVD)│
├──┼─────┼───────┼────┼───────┼──────┤
│ 2 │100年12月1│臺北市南港區中│ 余玉珊 │古益平將右列光│1.醉後大丈夫│
│ │日下午2時 │坡南路3號地下1│ │碟防盜條碼破壞│ 2 │
│ │15分許 │樓百視達中坡店│ │撕下後,將光碟│2.藍色小精靈│
│ │ │ │ │藏放於隨身攜帶│3.玩命賭注13│
│ │ │ │ │背包內後離 │(共3片DVD)│
├──┼─────┼───────┼────┼───────┼──────┤
│ 3 │101年3月16│臺北市大安區忠│ 蔡宗翰 │古益平將右列光│1.暮光之城- │
│ │日下午12時│孝東路四段71號│ │碟防盜條碼破壞│ 破曉 │
│ │50 分許 │地下1樓百視達 │ │撕下後,將光碟│2.快樂腳2 │
│ │ │忠孝店 │ │藏放於隨身攜帶│3.夢遊3D │
│ │ │ │ │背包內後離開現│4.外出用餐 │
│ │ │ │ │場。 │(共4片DVD)│
├──┼─────┼───────┼────┼───────┼──────┤
│ 4 │101年3月20│臺北市大安區忠│ 蔡宗翰 │古益平將右列光│1.極速秒殺 │
│ │日下午2至3│孝東路四段71號│ │碟防盜條碼破壞│(共1片DVD)│
│ │時許 │地下1樓百視達 │ │撕下後,將光碟│ │
│ │ │忠孝店 │ │藏放於隨身攜帶│ │
│ │ │ │ │背包內後離開現│ │
│ │ │ │ │場。 │ │
├──┼─────┼───────┼────┼───────┼──────┤
│ 5 │101年3月29│臺北市南港區中│ 余玉珊 │古益平將右列光│1.莎士比亞的│
│ │日下午2時6│坡南路3號地下1│ │碟防盜條碼破壞│ 秘密 │
│ │分許 │樓百視達中坡店│ │撕下後,將光碟│2.鞋貓劍客 │
│ │ │ │ │藏放於隨身攜帶│3.勇者無敵 │
│ │ │ │ │背包內後離開現│4.丁丁歷險記│
│ │ │ │ │場。 │(共4片DVD)│
├──┼─────┼───────┼────┼───────┼──────┤
│ 6 │101年4月30│臺北市大安區忠│ 蔡宗翰 │古益平將右列光│1.戰神世紀 │
│ │日下午1時 │孝東路四段71號│ │碟防盜條碼破壞│2.落日車神 │
│ │27分許 │地下1樓百視達 │ │撕下後,欲將光│3.盲證 │
│ │ │忠孝店 │ │碟置放於隨身背│(共3片DVD)│
│ │ │ │ │包之際,為左列│ │
│ │ │ │ │店家發現而報警│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