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審自,92,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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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自字第92號
自 訴 人 鄭凱妮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中國鄭成功子孫飛虎將軍之妻女等人提起自訴
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鄭凱妮對被告中國鄭成功子孫飛虎將軍之妻女等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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